(二)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搞好社会监督。各地要积极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对于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跟踪报道、予以曝光、公开查处,起到处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自查摸底阶段。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确定每月检查重点,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
(三)全面整治阶段。各区、县(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10月中旬,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考核阶段。各区、县(市)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及时提交2005年度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3年工作总结。
附件:1.杭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杭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九日
附件2
杭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依据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结合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区、县(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区域污染整治、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