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污水处理厂和超标严重的纳管排污企业。对污水集中处理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2004年查处的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和排污情况,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挂牌督办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未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予以纠正。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企业要查清厂区内清污分流情况、排入管网的水质情况;对超标排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固体废物污染。根据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对重点污染源工业企业固体废物专项核查及执法检查的通知》(杭环发〔2005〕72号)要求,重点检查列入市控以上150家重点污染源和八大行业的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国务院批准的要求;检查历史上遗留的危险废物。
(六)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与
环境保护法不符的政策和规定。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政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由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对其曝光,必要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责任。
(七)海洋环境保护。根据浙环函〔2005〕180号文件的要求,萧山区政府要对废水直排钱塘江的所有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沟通协作。各地要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污染防治作为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将加大监管力度作为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经贸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部门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格局,作为服务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作用,及时排查调处环境纠纷;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严防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