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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浙环函〔2005〕181号)和省环保局等六厅局《关于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浙环函〔2005〕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和要求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对投诉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的,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向群众公布解决方案、时限,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让群众满意。
  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察和监测力度,及时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
  落实《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第四阶段)实施意见》,做好纳入第一批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萧山、余杭区要加快水泥机立窑生产线的关停工作。协调环保、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餐饮和娱乐行业的噪声和大气污染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环境污染整治。今年是全市开展“1278”环境工程的第一年,各区、县(市),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风景名胜区要结合辖区内产业结构特点,对7个重点监管区域、8个重点污染行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检查。特别要抓好今年年初省通报的33家重点污染企业、33家限期整改企业和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生态环保执法跟踪检查中指出的19个亟待整改的突出问题以及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整改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及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情况。对2004年年底前建成并投产(或投入试运营)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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