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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中介机构的选聘
  企业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应按规定选聘相关的中介机构,以承担本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中介机构的选聘应在经我委公开招投标后确定具有承接市国资委系统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入资格的中介机构名单中选取,其中,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不得聘请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参与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介机构选聘的具体操作要求,按照我委下发的《关于市国资委系统资产评估业务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国资产〔2007〕52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报送的材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如市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等);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需对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还应报送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其他有关材料。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2.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如董事会决议等);
  4.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需对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还应报送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
  三、专项财务审计中有关要求
  除单项实物资产评估外,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原则上要求按规定对评估基准日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清产核资,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提供经审计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的依据。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专项财务审计应区别于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审计。专项财务审计应对评估基准日列入评估范围内的企业资产、负债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分类说明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数、审计调整数及调整事项具体原因,并编制资产清查后调整会计分录汇总表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专项财务审计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如资产盘亏、报废和应收款项损失等,应按资产核销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核销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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