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杭国资产(2007)60号)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地提高我市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现就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资产评估工作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事项
(一)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方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资产评估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应根据《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并由接受企业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