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含派出机构)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县(市)国土资源局(含派出机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县(市)财政预算,以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局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省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行审批。但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法定内容,应事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市、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局管理,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乡镇国土资源所可增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的牌子。
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必须严肃查处。对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可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破坏、乱占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五、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法,并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各项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