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6〕195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日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继续下降,我市石油气进货成本明显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本月20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每吨最高不超过490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74元。
二、中心城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79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52元。
管道石油气中准价为14.40元(10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5.0元)。
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三、根据省物价局有关通知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10月31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10月20日起执行)
┌────────┬───────┬───────┬───────────────┐
│ │ 中准价 │ 下浮4% │ 备注 │
│ │ (元) │ │ │
├────────┼───────┼───────┼───────────────┤
│15公斤瓶装(净重│ 79.00 │ 75.8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14.5公斤/瓶) │ │ │ │
├────────┼───────┼───────┤ │
│10公斤瓶装(净重│ 52.00 │ 49.90 │ │
│9.5公斤/瓶) │ │ │ │
├────────┼───────┼───────┼───────────────┤
│管道气(立方米)│ 14.40 │ 13.80 │10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
│ │ │ │综合结算,最高不超过1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