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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农科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漯河市农科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漯农科[2007]11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使用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我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 国有资产是指由院各科、室、中心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2. 国有资产由院计财科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给各科室、中心占有、使用。使用人需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经常维护,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 零星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严格按院“物品采购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私自采购的不预报账。
  4. 国有资产由计财科统一登记、建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
  5. 国有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分管领导、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交财务部门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
  6. 国有资产处置(报废、报损、调拨、转让、出租、出借等),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处置。
  7. 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8. 各科室、中心之间人员变动,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变更资产登记。调离单位、离职、离岗人员不得带离所用资产,交清占有、使用资产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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