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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

  五、改制时,单位已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人均3万元提留(离休人员按市政府规定执行),由改制单位一次性缴至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管理,其相应退休人员按《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封顶”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六、对已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中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在按有关规定提留医疗保险费后,再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提留医疗专项经费,并一次性缴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用于支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按规定应由原单位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简职工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按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提留。
  七、改制时,单位已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子女不满2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可继续享受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待遇,其费用在改制时从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以改制方案正式批准前一年的标准予以提留。
  八、事业单位改制后,对继续留用的原事业单位人员,经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核准后,以人均1.5万元为标准,从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提取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由改制事业单位原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保管。同时,这部分人员原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本次改制时按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经改制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予以锁定。改制后,非本人原因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实行分段计算,即职工原在事业单位的部分按锁定的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金进行补偿,在该单位原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保管的职工安置补偿费中列支;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部分,由改制后企业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补偿。
  九、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统一以工商登记注册日为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和职工劳动关系转换的基准日。改制方式为歇业的事业单位,以该单位改制方案正式批复的日期为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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