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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2006]242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6〕242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期以来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货源充裕,石油气进货成本有所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本月27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每吨最高不超过540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81元。

  二、中心城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86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57元。

  管道石油气中准价为15.60元(1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6.20元)。

  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三、根据省物价局有关通知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次年1月8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12月27日起执行)

┌────────────┬────────┬───────┬───────────┐
│            │   中准价   │  下浮4%  │     备注     │
│            │   (元)   │       │           │
├────────────┼────────┼───────┼───────────┤
│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   86.00   │  82.6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瓶)          │        │       │           │
├────────────┼────────┼───────┤           │
│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   57.00   │  54.70   │           │
│瓶)          │        │       │           │
├────────────┼────────┼───────┼───────────┤
│管道气(立方米)    │   15.60   │  15.00   │1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
│            │        │       │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
│            │        │       │不超过16.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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