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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国家和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在渝高新技术企业;
  二、补贴险种未列入其他财政保险资金补贴计划;
  三、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
  第六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式为按年度定额补贴。即视投保企业数量和补贴资金总额对参加科技保险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40%-6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2年,可每年投保,也可2年一次性投保。2年期限结束后重新申请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与规定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拟订的投保方案;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受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常年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并进行审查。
  第十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局每半年对所受理的投保方案、补贴申请进行审定,并及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 补贴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凭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发票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向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参保企业或承保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
  三、停止受理其他科技计划申请;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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