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阶段。在广泛宣传和上门动员的基础上,由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规划、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违法使用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发出限期清退通知书,并派专人督促各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退停车场(库)。(四)集中处理阶段。对未按时清退停车场(库)的产权所有人,由各区政府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组织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实施程序
(一)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市区范围内截止2005年5月底的所有停车场(库)审批情况进行分批调查,并汇总成册。上述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二)市规划局根据停车场(库)的分布情况,将停车场(库)的许可情况发给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由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组织力量,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方法,对各个停车场(库)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停车场(库)的挪用情况。上述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
(三)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由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根据违法使用停车场(库)的产权所有人的申请和各个停车场(库)的使用情况,逐一提出限期恢复停车场(库)使用功能的处理意见,并征求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上述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
(四)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力量,根据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将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产权所有人发出限期清理整顿停车场(库)通知书,做好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自行恢复停车场(库)停车功能的工作。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应在收到限期清理整顿停车场(库)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退停车场(库),并恢复其停车用途。上述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五)对清退后的停车场(库),其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应当按照停车场(库)的使用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管理设施设备,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上述工作于2006年1月30日前完成。
(六)违法使用停车场(库)的产权所有人拒不履行限期清理整顿停车场(库)通知决定的,由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安、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使用停车场(库)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公安、城管执法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处理。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将依法清理整顿停车场(库)工作的处理情况上报市“两难”办,市“两难”办应加强督促检查。上述工作于2006年2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