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地块不可分割等因素,可视具体情况将部分国有土地纳入改造范围,并按用地规模与改造范围内已整理的集体土地按同级别、等面积原则进行置换。
除小区级和组团级配套用地外的非经营性用地,如城市公共集中绿地、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主次干道等确因规划需要设置在原集体土地上的用地,原则上也按上款规定与邻近的国有土地或非城中村改造试点村的集体土地进行置换,并实行代征。
5、“统筹方案”一经批准,各区政府应按规划确定的内容分步骤将改造范围内所有项目实施到位。资金来源统一在区级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中安排,并按市财政局《杭州市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各区政府“区内调控、自求平衡、包干使用”。
6、实行代征的集体土地,其征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仍由各区政府负责实施,资金单独列支并与市财政或今后该土地的用地单位按实结算;其被拆迁人员安置和必需的10%留用地、企业拆复建等由各区政府在“统筹方案”中一并解决。
7、非城中村改造试点的撤村建居村农转居多层公寓,原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杭政函〔2005〕77号)有关规定应纳入各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平衡的相关建设资金,按市政府第81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10号)确定的有关政策进行平衡,不再纳入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平衡。
四、改造修建性详规
1、改造修建性详规由市规划局会同各区政府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局配合提供各村现状集体土地资料。
2、改造修建性详规的内容包括改造四至范围、用地性质、规划技术指标等,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改造修建性详规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村民就地回迁安置的需求,同时应兼顾集约、节约用地,尊重各区政府提出的合理要求。为确保改造方案的可操作性,允许在编制过程中对原不合理、不具可操作性的规划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等作适当调整。
4、改造修建性详规应视各区城中村改造试点的轻重缓急情况进行“一村(片)一编”,并在编制完毕后报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