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汕价〔2007〕29号)
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2月26日起,我市停止收取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下称配套费),市物价局汕价函[2005]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二、在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配套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的气价优惠。
三、2006年12月26日前,凡签订合同的,按原合同履行。其用户列入气价优惠的对象。
四、停止收取配套费后,开发小区内的管网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开发成本,计入房价,不得价外收取配套费;开发小区外的管网建设费用,纳入燃气成本,计入气价。
五、停止收取配套费后,现行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计价方式暂保持不变。新的管道燃气计价方式由燃气企业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并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制定和公布。
六、今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七、燃气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下列服务: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燃气企业按管理权限报市、区(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澄海等区县要根据市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我局备案。
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有关企业和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实施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