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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2007]56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7〕56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期市场石油气进货价格有所上升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4月4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每吨最高不超过525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79元。

  二、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84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56元。

  管道石油气中准价为15.2元(4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5.1元)。

  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三、根据省物价局有关通知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7年4月4日起执行)

┌─────────────┬────────┬───────┬─────────┐
│             │   中准价   │  下浮4%  │    备注    │
│             │   (元)   │       │         │
├─────────────┼────────┼───────┼─────────┤
│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 │   84.00   │  80.6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瓶)           │        │       │         │
├─────────────┼────────┼───────┤         │
│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56.00   │  53.80   │         │
│)            │        │       │         │
├─────────────┼────────┼───────┼─────────┤
│管道气(立方米)     │   15.20   │  14.60   │4月份抄表用气最高 │
│             │        │       │不超过15.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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