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7〕56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期市场石油气进货价格有所上升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4月4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每吨最高不超过525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79元。
二、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84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56元。
管道石油气中准价为15.2元(4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5.1元)。
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三、根据省物价局有关通知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7年4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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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准价 │ 下浮4% │ 备注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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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 │ 84.00 │ 80.6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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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56.00 │ 53.8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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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气(立方米) │ 15.20 │ 14.60 │4月份抄表用气最高 │
│ │ │ │不超过15.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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