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法建筑处理过程中,违建当事人拒不拆除的,视具体处理情况,也可以由行使行政处理权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防违、控违和拆违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法建设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违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放任不管、玩忽职守的,或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受理不及时、拖延不办、纵容包庇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直接责任人和拒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的当事人,要依法从重追究责任。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拆违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等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控制和制止。对阻挠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违法审批的公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监察等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查处违法建筑,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既要看到拆违工作的难点,又要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信心。要切实把拆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区要建立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每季区长(主任)办公会议要听取拆违工作汇报,并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具体处理办法。
(二)健全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思想品质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调整充实到各级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查违法建筑工作小组,并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务实性。区拆违办应有工作人员8至12人;乡镇(街道)拆违办应有3至6人,并建立巡查小组,人数视违法建设情况确定。人员可从各部门抽调,也可选派干部挂职锻炼,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中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相对固定的人员。应保证人员到位、配置合理和工作的连续性。
(三)完善制度。区拆违办每月应召开一次由乡镇(街道)拆违工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进行工作小结,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乡镇(街道)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与村(社区)负责人和巡查小组研究工作。区、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巡查制度、考核制度,并做好记录和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