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
(一)举报在建违建的查处程序。接到市领导对涉嫌违建信访的批办件、市长12345公开电话受理件和市拆违办涉嫌违建交办件后,各区拆违办和相关部门必须逐一进行核实,提出拟办意见,送区分管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件、交办件还要呈送区主要领导阅示。然后按涉嫌违法建筑的性质,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对经相关执法部门确认的违法建筑,按本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程序予以处置。
(二)举报已建成违建的查处程序。首先按本文第五条第(一)款操作。国土资源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受理立案后,应派出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查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并调档取证,在5日内确认是否属违法建筑。
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10日内予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可采取公告或在2名以上村(社区)干部的证明下采用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
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拆除公告,也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执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辖区拆违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制订强拆方案,并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张贴公告,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强制拆除的日期(一般强制拆除的时限为限期拆除期满后10日内)。
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三)举报历史遗留违建的查处程序。一般情况下,按第五条第(二)款程序操作。
对于个别有特殊原因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应亲自上门做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劝其自行拆除。
对一些重要的信访、交办件,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亲自抓,防止因处理不到位而引发其它问题。区拆违办必须到一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的查处工作,并提出明确的回复时限。
交办件和群众举报件的处理情况,必须严格按要求的时限进行回复。未处理完毕的,可在回复中注明“结果续报”,同时答复投诉人并征求其意见。
六、违法建筑的司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