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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在《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以外,确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27号)规定执行(见附件3)。
  六、计划生育手术价格,仍按汕头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汕人口计生局[2006]92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4)。

  七、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随意套用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和门诊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按规定格式在显眼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
  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住院病人每日清单和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按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1、2)逐笔登记,免费向病人或其家属提供。其中,医疗服务必须载明《医疗服务价格》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药品(通用名)和允许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必须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住院科室要将病人当天费用清单提供给住院患者;患者出院时,要将患者自入院至出院的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患者,一份留医疗机构备查。
  (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同时要改进内部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滥检查、滥开药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四)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床位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联合审批的标准执行。今后住院床位收费标准调整时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汕头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定调价前成本监审的通知》(汕价[2004]20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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