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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07〕54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汕头大学医学院各附属医院、驻汕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粤价[2006]237号)的规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府办文[2007]2-079号),现将《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见附件5)印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事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中央、部队、武警、省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制定,全市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统一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医疗服务价格》是我市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级别应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按规定级别对应进行收费。对发证机关尚未核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应向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定具体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等级。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开展的卫生服务项目,按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在不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对应级别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以下调,下调幅度不限,并报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患者或其家属没有确认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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