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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五)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把旅游业作为全市新兴支柱产业加以培育,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旅游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推荐旅游重点项目。把海泉湾度假城、横琴会展、东澳岛综合开发等一批重大旅游项目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符合珠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并通过《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加强城市景观设计,对城市公共建筑、大型建筑等项目建设,要统筹考虑强化其旅游功能,充分挖掘旅游景观价值。
  (十六)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除按照珠字〔2002〕5号文的要求,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外,应根据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重大旅游项目策划、重点旅游项目引进、重大旅游活动举办的需要增加必要的经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
  (十七)鼓励旅游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被新评为全国百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及市十佳旅行社的给予奖励,对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及市年度十佳酒店的给予奖励,对被新评定为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级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奖励;鼓励旅行社吸引国内外游客到珠海,对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引进大型旅游投资项目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奖金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制定。
  六、加强组织协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建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旅游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大工作事项的督查范围,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协调、落实,及时对全市重大旅游开发项目进行协调、审查、监督和服务,强化对旅游景点的管理。各区(功能区)要建立健全旅游行业管理机构,及时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合力。
  (十九)强化旅游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规划的相互统筹、相互衔接,防止盲目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实施旅游规划,加强对旅游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严禁破坏生态环境与景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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