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推行局长(主任)办公日制度。各窗口单位应围绕满足窗口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处理好“本部”与“窗口”的业务关系。各窗口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到窗口现场研究解决问题,分管领导每周到窗口现场办公不少于一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制。所有在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均须在中心统一组织下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及公开收费标准。窗口单位需修改政务公开内容的,应报中心核准。
  第十八条 岗位责任制。窗口单位应明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事程序、质量标准和办结时限等,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首问(接)责任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二十条 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规范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对不能办理的,应按否定事项报备制(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事时限承诺制。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否定事项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而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报告,在确定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中心根据本办法和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规范、服务规范、事项办理规范、并联审批程序规范、考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