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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实行授权审批制度。窗口代表窗口单位履行职责,窗口单位应按照责权统一原则,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择优选派,并报中心审核、备案。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窗口单位和中心的双重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由窗口单位负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权限由窗口单位确定;窗口的具体业务运作由窗口单位组织实施,窗口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由中心统一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由中心负责,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调换、晋升、提拔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派驻中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窗口单位需中途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应将调整名单报中心审核、备案;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心向窗口单位提出调换意见。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主要由窗口单位负责,中心也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分类管理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按规定将受理事项在行政审批平台中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上报件、联办件进行分类处理。即办件即来即办,非即办件必须在承诺期限内按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五个环节办理,联办件按联合审批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推行部门代办制。推广市投资促进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办制经验,鼓励相关窗口单位为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发展类、提高类企业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并联审批制。对在同一审批阶段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或一个窗口单位不能单独办理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大、紧急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或委托中心、牵头单位组织实行并联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联席会议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窗口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对一些重大项目、民心工程及跨部门的审批事项,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政府部门代办事项,由代办牵头部门与中心协商后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并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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