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级应急响应解除由市政府批准后生效;其他级别应急响应解除由市三防指挥部批准生效。
应急响应解除后,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区防疫工作;修复水毁工程和通讯设施、公路等;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风信息畅通的责任。在防风时,通信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确保防风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风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2 技术保障
市水务局、各区水利局、各级三防防风抢险专家咨询组抽调人员负责抢险技术支持。
5.3 抢险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各行业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要组织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如遇特大险情,驻珠部队、武警为主要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配合抢险。
水利工程出险以市水务局、区水利局、镇水利会组织的相关水利建设单位为主体抢险队伍,辖区民兵预备役配合抢险。
5.4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公安、海事部门负责防风时的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船,以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5 医疗保障
由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赶赴灾区进行巡医问诊,指导灾区开展伤病员救治、消毒隔离、疾病预防等工作。
5.6 治安保障
以公安部门为主、属地治安部门为辅负责维护防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必要时抽调武警部队配合维护防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5.7 物资保障
5.7.1 防风抢险物资保障
(1)市、区(经济功能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按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2)各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
(3)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用本区(经济功能区)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三防指挥部提出申请援助。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5.7.2 生活物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