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转移群众的财产安保工作。同时负责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群众安全。
(10)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实施封桥、封路,或视情建议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封桥、封路指令。
(11)教育部门通知大、中、小学停课,并负责做好到校学生、老师的防风安全工作。
(12)口岸部门视情停止通关,并做好滞留关口人员和车辆的避护工作。
(13)电信、供电部门部署电信、供电系统防风工作,保证防风抢险电话和电力畅通。
(14)民政部门集中力量做好避护场所避护管理工作,确保生活物资到位。
(15)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负责灾区和避护所转移群众的卫生防疫工作,以及伤病人员的救护工作。
(16)驻珠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7)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值班,按本部门预案做好防风工作,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各项防风任务。
(18)各级政府、各级防风责任人把防风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领导靠前指挥,责任到人,确保防风工作落实到实处。
4.2.4 I级预警应急响应(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市三防指挥部指挥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全市防风紧急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各区(经济功能区)全力做好防风工作。
(2)各区(经济功能区)主要领导坐镇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3)驻珠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投入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4)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全力以赴参加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5)除抢险人员以外,其他职工留在安全地方避风。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逐级分部门上报市三防办和相关单位。
(2)市三防办将特别重大的风情、险情、灾情,即时报告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中心。
(3)灾情信息由市三防办统一确认,适时向社会公布。
4.4 新闻报道、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风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以准确、公正、及时、客观为原则。
市三防办每年于汛前、汛中在新闻媒体进行1-2次防御台风知识和措施等相关宣传。
4.5 应急响应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