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与职工的分配关系。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纠正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经考核自定工资的行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除经批准实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倍确定。不论实行何种考核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必须在国资监管机构或按现行规定经核定后兑现。国资监管机构要将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核定意见抄送同级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部门备案,并监督企业将其作为厂务公开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再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核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要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批、单列,不得因此挤占、影响职工工资。按本意见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进行挂钩考核时,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剔除企业负责人的收入。
四、强化工作措施,为企业工资正常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要把促进职工工资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实践执政为民宗旨、关心群众生活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从2008年起,要研究制定职工劳动报酬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对各级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目标落实。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为促进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要引导企业树立现代薪酬理念,进一步健全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的互利共嬴。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劳动与工资的若干规定,建立健全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和工资分配(支付)等制度。企业要全面落实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以所谓“全民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企业重大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政策和实施方案,均需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要依法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维护公平和谐的分配秩序。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要实行重点监察,必要时要按司法程序办理,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