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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1.各类企业均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效益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2.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从2008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的比例,同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要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逐年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一步落实执行最低工资申报备案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既要严厉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又要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

  (四)健全企业劳动标准管理体系。为适应经济成分多元化要求,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快健全完善“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落实、职工监督”的劳动标准管理新格局。

  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尽快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补贴和覆盖主要行业、主要岗位(工种)的艰苦岗位津贴等津补贴制度。严格规范企业工时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企业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政策。

  2.健全完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对行业(企业)劳动定额有明确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核定并定期调整本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不得明显低于本地区同类型企业的平均水平。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制定或调整后,要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发布本地区有关行业、企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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