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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规范企业分配秩序,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职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分配、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健全劳资共决、兼顾并重、调高保低、同工同酬、公平公正的企业工资分配的机制,依法规范企业分配行为,理顺分配关系,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

  (一)改革企业工资形成机制。

  1.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各类企业都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改革“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行政管理办法,从2008年起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监管部门不再审核、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广泛发动,积极推动,立足企业,务求实效,达到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互利共赢的目的。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十一五”期间全省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认真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相关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二)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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