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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鲁政发〔2007〕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职工工资逐年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当前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健全、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收入过高、增长过快,企业普通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工资差距过大;部分企业职工工资没有随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有的企业还存在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侵害职工权益问题。全省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份额偏低,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这种状况影响了部分职工的生活,制约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的要求,以及《劳动法》、《公司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基本制度,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正常、合理、稳定地增加职工工资,是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省九次党代会“富民强省”战略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各级政府要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为统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刻认识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兼顾发展经济和公平分配的关系,加快建立完善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工资确定与正常增长机制。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工资适度增长。以公平促发展,以发展促安定,以安定促和谐。企业要充分认识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努力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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