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建设厅办理告知备案手续(申请表见附件8)。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本市、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及时向省建设厅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跟踪出租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四)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使用登记证副本。
进入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业务的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企业,应当到工程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见附件9,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明进冀安装或出租设备的名称和型号),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进冀安装或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已在省建设厅备案、安装企业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等,在意见栏里注明核查意见并签章。外埠进冀企业既可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有效资料到省建设厅办理进冀备案手续,也可以直接到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外埠进冀企业填写《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把《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分别交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1份。省建设厅将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情况通过Internet网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