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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我省两工地使用,产权单位应向工程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登记证副本,然后再办理使用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使用登记:

  1、使用登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机械已超过使用期限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3、作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4、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

  (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标牌和副本。

  1、标牌:登记证标牌由注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两部分组成。登记编号方法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函》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在我省使用。使用登记编号方法以设区市(或扩权县)为单位,每年为一个编号周期。登记证标牌由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申请,并将标牌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2、副本: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副本是起重机械的工作履历档案,也是起重机械转场、位移安装后办理验收(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的证件。副本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使用、维修、拆除和事故记录。每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一本登记证副本,副本随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由产权单位等按时如实记录,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标牌和副本由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登记证标牌已于2003年8月15起在全省施行,副本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四)登记工作要求。

  1、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有关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登记的理由。

  2、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日内,将本市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登记汇总报表(附件6)和使用登记汇总报表(附件7)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报送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

  3、省建设厅建立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掌握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情况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数据档案,记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Internet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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