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注册登记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发放登记证标牌和登记证副本,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登记表》和登记证副本上填写注册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注册登记: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2、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要求的。
(二)使用登记:使用登记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对两工地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动态登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
2、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租赁、安装、使用、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后的验收记录或由施工单位委托给有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监理单位核查验收记录或检验报告后签署意见)1份;
6、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及拆除方案、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以及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
8、《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9、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副本。
设区市或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使用登记,发放使用登记标签,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登记证副本上填写使用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将领取的登记标签贴在标牌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