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材〔2007〕4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现将全省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
省建设厅对全省两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施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由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根据自愿原则,出租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使用单位对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建档注册。两工地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购置建筑起重机械后,可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起重机械注册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也可以在建筑起重机械进入两工地投入使用后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2、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监督检验报告(进口设备应提供商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6、《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7、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技术鉴定(或评估)证书复印件1份(现场正在使用的由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评估;定型生产企业制造的物料提升机,由该生产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产品技术鉴定或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