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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工作的通知
(冀建规〔2007〕415号)


各设区市政府: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镇建设和发展,调控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为加快和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全省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总量统筹分配工作

  2006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批准了《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原则同意到2020年我省城镇人口达到4235万左右,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4520平方公里以内。《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基本依据,搞好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总量统筹分配,是落实全省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各级城镇规模,规范和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必要前提。

  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总量统筹分配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设区市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组织对市域范围内建制镇(含建制镇,以下同)以上各级城镇到2020年的城镇人口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测算和汇总,并对此前已经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做统一平衡,综合提出市域城镇人口和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总量、设区市和各县级市城区规模、各县城规模、建制镇城镇人口和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填写市域城镇人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总量预测表(见附表),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平衡,研究拟定全省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总量分配方案,原则确定各设区市2020年的市域城镇人口和城镇建设用地总量、设区市和各县级市城区控制规模,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各设区市政府。

  各设区市要根据省下达的市域总量和设区市、县级市城区规模控制指标,抓紧组织编制本市域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总量分配方案,原则确定所辖各县(市)域城镇人口和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县城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的人口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二、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区域中心城市、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省级重点镇的发展需要,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要坚持总量控制、区域统筹、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不突破省下达的市域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前提下,优先保证重点发展地区和区域中心城市、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省级重点镇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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