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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使用新《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使用新《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通知
(冀建房〔2007〕4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

  我省自2004年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以来,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经征求各地意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使用新《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自2007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二、为方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统一管理,各地在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时,由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全省统一编号规则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编号,即项目所在市的区、县(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年度(四位数)--顺序号(三位数)编号组成。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各持有一份。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情况和企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应当在15日内持相关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验。核验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核验情况记录在所持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复印留存。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核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在项目手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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