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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一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于2007年7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组织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四)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五)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六)组织、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
  (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调查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人事、民政、公安、交通、建设、文化、体育、卫生、商务、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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