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排查方式
本次排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有关单位可组织必要的专家和具备力量的中介机构参与。我市排查分自查、督查两个阶段进行,自查主要由建设业主、运营管理单位及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查主要由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质量监督站、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抽查,并适当现场抽样检测。我市排查工作于即日起开始,9月6日结束,其后接受交通部组织的省际互查、专家抽查和领导督查。
(一)自查阶段(8月23日至8月30日):
高速公路项目由高发公司负责组织各建设运营分公司和合资股份公司进行自查;县际公路项目由交旅集团负责组织自查。水上项目由航发司、港务物流集团负责其所属水运项目自查工作。其余公路、水运项目自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督查阶段(8月31日至9月6日):
在建和运营高速公路项目由市交委公路建管处牵头组织,其余在建和运营公路项目由市公路局牵头组织;水运工程在建枢纽和港口项目由委港航处牵头组织,其余水运工程项目由市港航局牵头组织。
五、排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照排查工作内容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报告应汇总检查结果,在8月31日前报送相应的督查工作组。督查组完成督查后应立即组织情况汇总,由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负责编写督查报告,于9月8日前报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在建圬工拱桥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应无条件立即停工,在自查、督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检查组应责成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认真整改。停工工程由建设业主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细致排查,经整改验收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要确保建设的合理工期,坚决杜绝脱离实际的高速度,不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献礼工程;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限期整改落实。
(三)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桥。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一线治超执法和管理工作人员全员上岗,所有治超检测站点要不间断开展工作。对所有经检测确定的超限超载车辆,要一律先卸载、后处罚,坚持严管重罚,坚决消除违法行为。对驶入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的货车要加强检测,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上桥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