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山西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四)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区要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民居建房应以群众自筹为主,政府对扶贫移民搬迁住房和煤矿沉陷区造成村庄塌陷、房屋损坏集中治理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省各类救灾重建资金以及对口扶贫单位的扶贫投入,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结合起来。各市、县要配套一部分财政资金,与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共同使用。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板报标语、橱窗专栏、宣传图册和科技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六)结合国家“十一五”重点项目,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十一五”期间, 国家将启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地震局、建设厅、民政厅、农业厅、扶贫办等部门要结合国家“十一五”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建设重点项目,按照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制订我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要选择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包括地震高烈度区和低烈度区)及典型村镇作为示范区和示范点,结合政府政策性补贴、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征地安置、灾区重建等,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样板民居,推广已开发的村镇房屋抗震防灾技术措施,在实施国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的基础上,带动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
  (七)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村民房建设和改造。各地要因地制宜,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的原则,将建设地震安全农村民居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镇建设水平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村镇民居抗震技术服务和政策引导,鼓励农民建好房屋,改善居住条件,加快村镇建设发展。
  农村住房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发展庭院经济的需要,针对不同的自然、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房屋结构,力争做到设施完善,方便使用。各地要将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与扶贫移民、农村公路建设、农网改造、人畜饮水、广播电视村村通等工程结合起来,创造更加完善的居住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