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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山西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7.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各地区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样板农村民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全面实施。
  8.加强农村防震减灾教育。广泛持久地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传播先进减灾文化,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主动掌握防震减灾技能,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素质,真正使农村民居工程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应把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订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科技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科研工作,逐步推广实用化技术。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工作,指导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有序进行。各地要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为村镇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严把规划审批关,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本着不侵占农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鼓励村镇建设向荒滩、荒地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引导农民按照规划布局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开展农村公共设施和民居基础资料普查。要按照重点示范地区和其他地区、村镇公共设施和农村民房等不同类型层次,重点对1990年以前建成的村镇公共设施和农村民居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与评估。农民住房基础资料普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要通过普查鉴定摸清底数,切实掌握和科学评估现有农村民房和村镇公共设施抗震防灾能力,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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