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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山西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山西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地震局《关于山西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山西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
(省地震局 2007年8月)

  山西省是我国大陆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震害重。全省11个市均发生过5级以上地震或遭受过邻区地震的波及破坏。频繁发生的地震灾害,不仅给我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灾难,而且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近几年,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推进,城市地震安全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在农村和小城镇,尤其是贫困边远地区农村公共建筑和农民自建住房抗震设防工作仍十分薄弱。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高农村民居和乡镇公共设施的防震抗震能力,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已是推进我省农村小康建设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我省农村民居和乡镇公共设施抗震设防工作,增强全省城乡整体防震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11号)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
  据统计,我省3335万人口中,近2315万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全省2/ 3以上的面积、7个地级市和82%的县城位于地震烈度七度以上的高烈度区。所有农村人口均居住在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应抗震设防区。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防灾减灾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防震知识,大多数房屋未经设计、或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甚至一些较为富裕的农民在住房的内外装饰和生活设施方面能够投入大量资金,却没有考虑用少量资金提高房屋的抗震防灾能力。因此,农村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地震安全问题尤为突出。一些5-6级的地震往往造成大量的农村房屋倒塌、公共设施破坏以及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农村房屋破坏已成为农民遭受地震灾害后的沉重负担,一次地震灾害可能增加受灾的贫困人口以数万到数十万计,这对于实现我省农村地区脱贫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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