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二号〕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7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检验机构
第三章 质量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市场,提高检验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通过检测、监测、测试等活动,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可以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技术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检验对象的特性、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检验以及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从事质量检验,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的正常检验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质量检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