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