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