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省人事厅、财政厅苏人通[2006]3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调整离退休费的人员)。
二、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乘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以下简称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市、县(市)的调整系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基金承受能力、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等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实际计算的调整系数,在0.6至1.0之间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或等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市、县(市),按实际调整系数确定,省辖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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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年限 │ 调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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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15年 │ 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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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19年 │ 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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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24年 │ 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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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年~29年 │ 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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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年~34年 │ 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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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年以上 │ 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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