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13号)
宁蒗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市政府泸沽湖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是指根据省、市政府泸沽湖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由省、市相关部门投入,用于泸沽湖环境保护和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丽江市财政局是泸沽湖环境保护和整治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丽江市审计局要把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的审计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市财政、审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概预算中工程造价的公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丽江泸沽湖省级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对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封闭运行。
第五条 为确保泸沽湖环境整治“八大工程”任务的如期完成,由丽江泸沽湖省级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先行筹集资金,全额投入泸沽湖环境整治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省九湖办和市财政安排的泸沽湖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按要求及时全额划入泸沽湖管委会基建项目资金专户,保证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 2005年和2006年泸沽湖景区门票收入,在扣除税金、门票印制费、旅游团队促销费、一卡通结算手续费及泸沽湖景区综合管理运营费用后,其余部分全额划入泸沽湖环境整治基建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泸沽湖环境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