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级部门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早编细编。每年4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的预算,10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预算编制到市级各部门,细化到各项目。
(二)严谨求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定年度预算编制办法,全面编制各部门的收支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科学规范。按照科学规律,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部门预算,不断总结完善,实现编制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结果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法定的预算管理职权,统一管理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审核编制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三)组织和监督市级部门预算的执行,依法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随意突破部门预算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编制汇总本部门年度预算,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二)按照规定组织预算内外收入;
(三)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定期报告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程序、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市级部门预算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级各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编制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方案,于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报送有关本部门概况、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作为预算审核、批准的基础参考资料。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市本级预算内外财力来源情况,审核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形成部门预算送审方案,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市级各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于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