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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6〕1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80号)的要求,我市将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开展清理工作,现将闽政办〔2006〕8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紧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此次清理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的直接要求和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清理主体、清理原则、清理范围、组织实施等要求抓好清理工作的落实。根据职责法定权限,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区政府负责对本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清理,并组织落实对区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清理;市直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清理。

  二、狠抓落实,做好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法制局、发改委、经发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指导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开展清理工作,在7月15日前成立清理工作机构,确定清理工作的责任人、经办人,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部署动员开展清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为了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向省政府上报清理结果,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于7月30日前完成收集本区政府(含所属部门)、本单位制定所有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目录及文件内容的任务。根据本次清理的要求,对清理出来的文件要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逐项审查后予以废止或修订,所有的审查和清理工作须于9月30日前完成,清理结束后要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见闽政办〔2006〕80号文的附表)于2006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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