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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区县和市级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区县和市级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倡导公开、服务和取信于民的工作原则,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加强对行政权利运行过程的监督,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2005年在继续巩固完善乡、镇和区、县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在市级部门加大政务公开工作的力度,并逐步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市委一届五次全会和市政府廉政会议精神,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要求,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全和谐的政治局面。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建设和谐丽江服务。

  (二)工作目标

  1.要不断探索政务公开规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使政务公开成为乡、镇和区、县行政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2.市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要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重点和方法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市、区、县和乡、镇三级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要向群众公开,重点抓好事权、财权、人(事)权的公开,办事制度的公开和办事结果的公开。

  1.行政决策事项;

  2.规章事项;

  3.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许可、发证、办照、登记、注册、年审事项;

  4.重大权、钱、人事项;

  5.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事项;

  6.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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