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6〕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了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整改隐患,积极创造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从而提升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目前,我市持《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有120家。其中:有78家企业因在换发《采矿许可证》时,扩大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或目前尚未投产;有4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后(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称“三同时”)),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38家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目前有22家非煤矿山企业省安监局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含3家管理公司);16家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依法实施关闭。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05﹞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和加快非煤矿山颁证工作进度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6﹞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和加快非煤矿山颁证工作进度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区、镇(街道)、村(居)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二、依法持证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对照《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复评报告》和市安委会专家组指出的存在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进行生产。整改完成经有关部门组织复查合格,并签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查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凡在整改期间违法进行生产的,一经发现,将依法给予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三、严格“三同时”工作。对列入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抓紧“三同时”工作,并报辖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安监局审批。要严格按照《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抓紧施工,抓紧整改,抓紧验收。要切实加强对矿山建设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建设期间不得进行生产,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各区、镇(街)村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制度;安全监督局和镇(街道)安监站,要加强督查和监管力度;一经发现违法生产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关闭。非煤矿山企业的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三同时”工作,必须在2006年12月15前完成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依法给予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