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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04〕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现已基本形成覆盖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个险种的社会保险体系,并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当前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一些新建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不能自觉地履行登记缴费的法定义务;一些参保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劳务工,不按规定办理全部职工的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压低缴费基数,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还有许多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未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的后顾之忧。为了切实维护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现就依法推进覆盖实施,切实加强基金征缴,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推进社会保险的全面覆盖实施,及时足额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均衡企业负担、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南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全部职工和雇工(不分用工形式和户籍性质,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县(市)包括建制乡镇镇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鼓励从事个体劳动和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城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者接续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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