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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

  (一)已退休的农场职工,可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2﹞综09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农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按条例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补缴部分全部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原退休职工参保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农场改制时尚未参加养老保险和以低标准准入参保的农场职工,可参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交。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单位按4:6比例缴交。

  四、农场非职工的安置

  (一)鉴于国有农场其他非职工属“无地农民”,参照农村征地劳力安置的有关规定,农场非职工(已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除外,下同)改制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按所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的标准发给安置补助金;16周岁以下的,按所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乘以1.5的标准发给安置补助金。

  (二)农场非职工中,符合《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人员,允许按照自愿的原则,并按照所在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农场改制经费来源

  农场改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应由农场缴交的养老保险金,从下列资金渠道列支。

  (一)农场积累。农场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先由应付工资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余额)、应付福利费用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中列支;不足部分,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资金弥补。

  (二)农场积累不足支付的,其差额部分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土地收储费用中列支。

  六、农场改制的程序

  (一)农场组织清产核资,核实职工人数,并按规定测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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